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3384号
原告:西安元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北池头一路158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航,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青海省交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西安元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交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妍
人民陪审员 代素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