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交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元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交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3699号
原告:西安元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0916554663,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北池头一路1589号北池头小区6号楼1单元1003室。
法定代表人:曹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娟,公民身份证号:XXX,女,汉族,西安元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青海省交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MA7531DP0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28号办公楼5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申孝昌,该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钰程,公民身份证号:XXX,男,土家族,青海省交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元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省交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元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青海省交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元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元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省交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元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军香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平林
书 记 员 韩美玲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