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青2801民初1619号
原告:格尔木万福超市。
经营者:何春香,女,1958年11月6日生,汉族,格尔木万福超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李子豪,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尔木贵花轩清真餐饮厅。
经营者:童玉贵,男,1984年10月4日生,回族,格尔木贵花轩清真餐饮厅经营者。
被告:格尔木塞上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玉飞,总经理。
被告:汪长福,男,1977年7月9日生,汉族。
被告:青海省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国宁,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女,1990年8月2日生,汉族,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尔木万福超市与被告格尔木贵花轩清真餐饮厅、格尔木塞上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汪长福、青海省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格尔木万福超市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木万福超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2元,减半收取5351元,由原告格尔木万福超市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商惜华
审 判 员 冯珍珍
人民陪审员 陈香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