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晟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东方明珠钢结构装饰有限公司与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鸿基分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宁01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银川东方***结构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西部建材城15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鸿基分公司(原宁夏第一建筑公司鸿基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建环小区综合乙楼。
负责人:安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原宁夏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苏克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2019)宁01执320号银川东方***结构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鸿基分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6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60096.04元,扣除执行费39933元后,剩余3420163.04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2019年8月5日案外人宁夏生态纺织产业有限公司协助本院将被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的未付工程款349945.80元付至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