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403民初8213号
原告:邯郸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时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时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邯郸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邯郸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邯郸市某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计382.5元,由邯郸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