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81民初2020号
原告: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0669936X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