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81民初3579号
原告: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06260185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新城区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0669936X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7元(已减半),由原告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