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

某某、永城市神火顺达泡沫制品有限公司等技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知民初1号 原告:***,男,汉族,1948年8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神火顺达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高庄镇神火工业园区电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39604850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新城区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0669936XR。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原告***与被告永城市神火顺达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