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知民初1号
原告:***,男,汉族,1948年8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神火顺达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高庄镇神火工业园区电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39604850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新城区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0669936XR。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原告***与被告永城市神火顺达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