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3知民初601号
原告:***,男,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神火顺达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高庄镇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成年人,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原告***与被告永城市神火顺达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第三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递交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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