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82民初6322号
原告:河南创世银海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骑岭乡大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52256972E。
法定代表人:***,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片区(**)商务外环路**河南国际商会大厦******。
法定代表人:盛土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创世银海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2020年10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创世银海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河南创世银海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