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成菌业股份有限公司

鄄城县凌翔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山东众成菌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6民初310号之一 原告:鄄城县凌翔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上海中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山东众成菌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女,住本单位,系山东众成菌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鄄城县凌翔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山东众成菌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5月15日原告鄄城县凌翔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众成菌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鄄城县凌翔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山东众成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11元,减半收取5755.5元,由原告鄄城县凌翔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