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峨眉山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峨眉山地质工程勘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峨眉民初字第126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县。 被告:四川省峨眉山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川省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峨眉山地质工程勘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缴)。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