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豫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2民初5176号
申请人:豫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原名称:河南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璧镇锦泰东大街与金凤路交叉口东南角建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692173980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胜宇,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申请人豫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豫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1309270元的银行存款或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1309270元的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927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豫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