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702财保31号
申请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桂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5633927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安阳市紫薇大道2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69217398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7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