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11民初5116号
申请人:***,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精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一段55号叠彩峰苑B区2栋1309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精鑫建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精鑫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974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登记在申请人与其妻子***(曾用名:***,身份证号码:43090319********)名下的位于长沙市××栋××号房屋【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0×**号】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与其妻子***(曾用名:***,身份证号码:43090319********)名下的位于长沙市××栋××号房屋【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0×**号】;
二、第一项执行完毕后,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精鑫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974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