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宁滔混凝土有限公司

湖南中固建材有限公司、长沙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4民初2630号 原告:湖南中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MA4PJL21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双凫铺镇双凫铺社区大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MA4L7JWN5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中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中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7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213.5元,由原告湖南中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肖  思 书 记 员 ***(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