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民初61号
原告:广州某皮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执行董事。
被告:保定某箱包厂。
经营者:张某。
被告:杭州某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
原告广州某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某箱包厂、杭州某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某皮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原告广州某皮具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皮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某皮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