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28300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西路13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81952932。 法定代表人:黄敏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保税区31号地锦天仓储三楼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5019765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立新新源南路21号1栋9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8231047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2022年9月15日,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查,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尚未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进行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禤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