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4民初382号
原告: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保税区31号地锦天仓储三楼5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德俊,男,该公司山东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中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荆河中路999号中万广场6层。
法定代表人:陈进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克永,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津安公司)因与被告山东中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津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德俊、赵月新及被告中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富、袁克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津安公司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0229742.28元,并自2018年1月5日起按LPR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100000元;3.装修改造费用102200元;4.诉讼费用、鉴定费用、保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庭审中金津安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逾期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9月2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3日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施工被告的“滕州中万国际广场一期消防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原告精心组织施工,于2018年1月5日竣工验收为合格工程。所施工工程原告进行结算,结算值为29058406.82万元,被告已付款为8828664.54元,欠款为20229742.28元,经催讨,拒不支付,特具状起诉,请判令所求。
中万公司辩称,1.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原告进行了施工是事实。2.原告一直没有向被告提供结算资料,被告曾多次通知原告到现场核实工程量,进行结算,但原告至今不核实工程量也不结算,由于原告存在未施工的项目,双方没有决算,因此,原告施工的工程款数额至今不能确定,原告诉称本案工程结算值29058406.82元与事实不符。3.原告未施工项目应在工程款中扣减,被告就原告未施工的项目造价申请鉴定,以确定扣减的数额。4.被告以现金的方式给付原告8828664.54元,用11号、12号营业房折抵工程款是8885390元,此两套房已给付原告使用,因此,被告共计给付原告工程款17714054.54元,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二千余万元与事实不符。5.根据合同约定,本案工程款不到二千万元,被告已支付1770万余元,再扣除原告未施工的工程项目款项及其他应由原告支付而在工程款中应扣除的相应费用,根本达不到原告诉称的二千余万元的数额,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5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到基层法院进行审理。
本案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质证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3日,中万公司(甲方)与金津安公司(乙方)及配合方滕州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金津安公司施工中万公司发包的“中万国际广场一期消防工程”。合同第二条约定总施工工期为150天,住宅地下部分在90天内完成,具体开竣工时间以投标人书面通知为准。三、质量标准消防设施安装质量以通过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技术检测并经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为准。四、合同总价款工程预算报价为人民币20865034.31元整,下浮7.5%确定。固定单价按下浮后的单价进行结算,详见投标文件及报价单。最终结算以实际工程量和甲方、监理认可为准。……七、工程量及变更1.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如有增减按实结算。……九、付款方式双方约定本工程折顶50%商业用房11#、12#商铺两套,单价17000元每平方米。最终根据工程审核后,多余房款从乙方办理按揭贷款中扣除,贷款到甲方账户扣除后5天内把余款给乙方,其余45%付现金。合同签订后开始选房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房子的置换合同,以及甲方协助乙方去相关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剩余5%作为质保金,若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七日内以现金形式付清余款。工地开工后,乙方每月按所完成工程量向甲方申报,甲方按所完成工程量的45%向乙方支付当月进度款。十、质量保修期:质保期为两年,自经当地消防部门及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算。承包人免费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治疗巡检,出现故障及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
合同签订后,金津安公司组织施工完毕。2017年12月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载明检验质量为合格。案涉工程于2018年1月5日通过消防验收合格。
中万公司已付工程款现金8828664.54元。中万公司将11#、12#商铺交付给金津安公司用以折抵工程款,金津安公司已将上述两套商铺出租。但金津安公司于诉讼中主张该两套商铺后被中万公司收回,中万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金津安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案涉工程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山东旭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滕州中万国际一期消防安装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山东旭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出具鲁旭基价鉴(2022)第7003号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为金津安公司已竣工完成工程的造价金额为19567753.62元。金津安公司支出鉴定费21万元。
另查明,金津安公司向中万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10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对于中万公司应付工程款数额如何认定;二、金津安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应否返还;三、金津安公司诉请的装修改造费用102200元能否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一,中万公司与金津安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金津安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并已于2018年1月5日通过消防验收合格。中万公司应向金津安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关于案涉工程总造价,本院根据金津安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山东旭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滕州中万国际一期消防安装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根据双方提交的鉴定资料,采用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理据充分,鉴定机构就双方提出的异议均出具书面回复函,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质询。该鉴定报告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使用。本院依法认定案涉工程总造价为19567753.62元,其中质保金为978387.68元(19567753.62元×5%)。
关于已付款数额及欠款数额的认定。双方均认可中万公司已付现金8828664.54元。关于中万公司将11#、12#商铺交付给金津安公司能否折抵工程款问题。对此本院认为,金津安公司认可收到中万公司交付的上述两套商铺并已由其出租,但其在诉讼中主张商铺后被中万公司收回,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成立。故本院认定11#、12#商铺已交付金津安公司用以折抵工程款。对于折抵工程款的数额,合同约定商铺单价为17000元/平方米。对于商铺的面积,中万公司主张两套商铺共计522.67平方米,金津安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回复其认可的面积数,视为对中万公司所主张面积的认可,故本院认定11#、12#商铺已折抵工程款8885390元(17000元/平方米×522.67平方米),中万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为金津安公司办理房屋相关手续。综上所述,本院认定含质保金在内中万公司尚欠工程款1853699.08元(19567753.62元-8828664.54元-8885390元)。另,中万公司提出应从工程款中扣除维修费用31927.94元,但其提交的维修报价清单系其单方制作,金津安公司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于除质保金以外的应付工程款875311.4元(1853699.08元-978387.68元),双方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应付款时间,根据金津安公司的诉请,结合金津安公司仅施工消防安装工程的事实,本院酌定消防验收合格之日即2018年1月5日为应付工程款时间并从次日即2018年1月6日起算逾期付款利息。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金津安公司要求按照LPR计算利息合法合理,本院认定利息从2018年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关于质保金978387.68元应否返还问题。合同约定若无质量问题,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七日内付清。质保期为自经当地消防部门及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算两年。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月5日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故案涉工程质保期于2020年1月4日届满,案涉工程质保金应于2020年1月11日前返还。中万公司虽主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案涉工程已经消防验收合格,而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在质保期内因金津安公司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故对其提出的工程质量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质保金虽返还,但金津安公司仍应对其所施工的工程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综上所述,本院认定中万公司应向金津安公司返还质保金978387.6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院认为,中万公司认可收到金津安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100000元,但其主张该投标保证金已转为履约保证金,因无合同约定,且金津安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中万公司应返还金津安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关于逾期返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问题,金津安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关于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及逾期返还利息如何计算作出约定,故本院认定利息从金津安公司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2021年8月5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关于焦点问题三,金津安公司诉请的装修改造费用102200元应否支持。金津安公司提交了由中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进弟签字确认的《关于GXG消防改造的备忘录》一份,其上载明,经协商确认,GXG、me&city、太平鸟三家店铺由中万协调消防施工单位做消防改造,费用合计20000元,由中万公司从应付上述品牌的装补费用中扣除,消防改造中对商铺吊顶等造成的破坏由施工单位承担,消防改造中工人工伤事故等由消防施工单位负责。根据该备忘录的内容,中万公司应向金津安公司支付装修改造费用20000元。对于金津安诉请的其余数额的装修改造费用,因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费210000元的负担问题。因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造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中也未对审价费用的负担作出约定,审价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对双方均有益,故相应的鉴定费用应由双方分担。本院酌定由金津安公司负担100000元,由中万公司负担11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中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53699.08元及利息(以875311.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978387.6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2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山东中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21年8月5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被告山东中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改造费用20000元;
四、驳回原告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08元,由原告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7008元,由被告山东中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鉴定费210000元,由原告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由被告山东中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锋
审判员 邵明伟
审判员 杨丽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