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4民初200***号
原告深圳市荣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B座***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691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佳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38B-5(仅限办公),组织机构代码7152***295。
法定代表人许盾。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荣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美佳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荣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2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减少诉讼请求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曾巧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