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特优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新源县聚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特优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5财保33号 申请人:新源县聚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新疆伊犁州新源县则克台镇阔克英村三小队。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特优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郭坝村芋河沟安居小区2-7地块1号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源县聚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特优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详见财产线索清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价值6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特优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详见财产线索清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