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湘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执60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大楼后栋321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县***农业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湘0104民初924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2019年11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1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2019年12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11月1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企业单位,其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其账户下个人账户余额之和,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与单位无关,故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未作查询。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19年11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12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2211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2221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姚 俊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