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30民初1683号
原告:桐柏今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33007541606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1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告:***,女,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原告桐柏今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桐柏今达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桐柏今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曾柄旗
书记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