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上海***洗设备有限公司(原上海***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649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上海**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洗设备有限公司(原上海***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于2018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洗设备有限公司(原上海***洗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停止将“**”作为企业字号和商标进行使用,并完成被告“上海***洗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工商变更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上海***洗设备有限公司(原上海***洗设备有限公司)已将企业字号工商登记变更为“上海***洗设备有限公司”。但未将企业官网中涉及上海***洗设备有限公司的信息消除。
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洗设备有限公司(原上海***洗设备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洗设备有限公司(原上海***洗设备有限公司)已将工商登记完成变更,但未能彻底停止将“**”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使用。故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2649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金 慧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闻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