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鹤壁市平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02民初13560号
原告:***,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51号楷林商务中心北区一单元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4828C。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鹤壁市平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故县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鹤壁市平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