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平原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与鹤壁市平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股份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之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621民初3491号
原告:**,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鹤壁市平原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鹤壁市山城武鹿楼乡故县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晁双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杰,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之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金水东路51号楷林商务中心北区。
代表人:李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超,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鹤壁市平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股份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之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2020年4月1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旭
审 判 员  张春英
人民陪审员  周志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