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平原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鹤壁市平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21民初2138号
原告***,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鹤壁市平原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故县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晁双喜,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金水东路51号楷林上午中心北区一单元6层。
代表人:李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