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21民初2753号
原告:***,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淇滨区。
被告:鹤壁市平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故县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晁双喜,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杰,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鹤壁市鹤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出版大厦**(**)8层东半部。
负责人:褚大沛,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皖豫,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鹤壁市平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诉讼费,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经通知,仍未预交诉讼费用,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魏 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