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民终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新菊,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平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故县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晁双喜,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肖景林,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上诉人***、***、夏新菊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平原运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肖景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0603民初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新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夏新菊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夏新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夏新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波
审判员 骆慧杰
审判员 甄瑛歌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何子云
书记员闫婷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