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11民初858号
原告:***,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菊,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鹤壁市平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故县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晁双喜,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融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延河路交叉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鲁光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北段。
代表人:郭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鹤壁市平原运输有限公司、河南融广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 飞
人民陪审员 郭志明
人民陪审员 杨瑞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