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平原运输有限公司

鹤壁市平原运输有限公司与鹤壁市淇滨区腾达工程机械维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11民初1902号
原告:鹤壁市平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故县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晁双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腾达工程机械维修中心,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107国道粮库南路西。
经营者:程道明。
原告鹤壁市平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腾达工程机械维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因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11月22日向鹤壁市平原运输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鹤壁市平原运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鹤壁市平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
审 判 长  霍璐婷
审 判 员  郝付勇
人民陪审员  程梅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