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15312号
原告:北京理工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理工全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理工全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理工大学与被告理工全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因与被告理工全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解,故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理工大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理工大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理工大学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