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2民初7004号
原告:湖南高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五一大道389号华美欧大厦1201-39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原告湖南高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高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高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高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