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423民初1981号
原告:玉溪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赏某,男,系玉溪某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海陆(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通海县某,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乙,女,系通海县某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河西镇南门外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男,系云南某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玉溪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天津)生态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海陆(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通海县某、某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云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原告玉溪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已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溪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420元,减半收取计477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玉溪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