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初2号
原告:**,女,1983年2月出生,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涡阳县行政中心九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表人:***,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表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润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