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21民初711号
原告: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109895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610159316。(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810476695。(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九岭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赤田十五里亭三八林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九岭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80元,减半收取计4890元,由原告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王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