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21民初1043号
原告:南昌**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始区蛟桥镇鸡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690958864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311238509。(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九岭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赤田十五里亭三八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571164164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原告南昌**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九岭新能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南昌**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以双方纠纷已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3元,减半收取计2016.5元,由原告南昌**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王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