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281号之一
原告:上海韬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乐路228号7幢A3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西九岭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赤田十五里亭三八林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韬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九岭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