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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富欣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点夺机电工程江苏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3民初3017-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富欣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点夺机电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富欣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点夺机电工程江苏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鲁0683民初301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点夺机电工程江苏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2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富欣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鲁0683民初3017-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点夺机电工程江苏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