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950号
原告:宁波合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市场一层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GUC6E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恺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慈掌东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AH8QD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同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63号升龙站前广场1号楼2单元18层18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M3MQ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固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绿水路14号亚星观邸4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43CT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新瀚海东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090369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合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恺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南同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固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瀚海东风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