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821民初1008号
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修武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修武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修武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修武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