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4267号
原告: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轻工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天楹环保能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黄海大道(西)2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黄海大道(西)2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黄海大道(西)2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楹环保能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41元,减半收取5521元,由原告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