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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7江苏某某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楹环保能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4267号 原告: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轻工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天楹环保能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黄海大道(西)2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黄海大道(西)2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黄海大道(西)2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楹环保能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41元,减半收取5521元,由原告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