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民初11374号
原告:泊头市金键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工业区3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及建。
被告: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张集轻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泊头市金键模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泊头市金键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泊头市金键模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泊头市金键模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