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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4泊头市金键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某某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民初11374号 原告:泊头市金键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工业区3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及建。 被告: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张集轻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泊头市金键模具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泊头市金键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泊头市金键模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泊头市金键模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