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36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轻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贝易物联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懿焱。
申请执行人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贝易物联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10民初10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杭州贝易物联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3166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案件受理费2799.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贝易物联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杭州贝易物联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贝易物联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贝易物联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杭州贝易物联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11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贝易物联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贝易物联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金喆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