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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022.50元,由上诉人***(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沈 俊 审判员  岳 菁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