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022.50元,由上诉人***(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沈 俊
审判员 岳 菁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