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财保347号
申请人: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轻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吴煜,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念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念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念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公共设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念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 芳
书 记 员 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