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91民初2399号
原告:***,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锦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棠棣小区B-1幢53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省大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以西浦东路以南虹湾国际9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锦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大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