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投环保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3民初2483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怛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9号凤岭新新家园A区11栋3**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NRET4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华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600007700253H。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平乐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724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西北投环保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飞云路8号北投大厦1#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MA5P9Q8A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广西怛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投环保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