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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23536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吉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农浦银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第三人:上海汉青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鸿电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上海吉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汉青特种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