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3民初6572号
原告:南京明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吉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明某公司与被告上海吉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